近日,陕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陕西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以下简称《责任清单》),明确了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责任和省级各相关部门的具体责任。
今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以下简称《中央责任清单》)。按照省委、省政府对贯彻落实《中央责任清单》的有关要求,省生态环境厅在2016年陕西省印发的《陕西省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试行)》基础上,充分借鉴《中央责任清单》的职责设定,牵头起草了《陕西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经征求省级相关部门意见并修改完善,最终形成《责任清单》。
《责任清单》强调了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基本原则,明确了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责任;具体细化了47家省级有关部门(单位)及省级群团组织的生态环境保护具体责任。
《责任清单》对全省各市区进一步细化夯实本行政区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具有较强的指导性,进一步增强生态环境保护合力,有力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全民行动体系建设。
(记者 艾永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