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不能手软,不能下不为例。2021年3月1日,长江保护法正式施行,为推动长江大保护和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标志着长江大保护进入新的历史阶段。人民法院是实施长江保护法的重要机关,必须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把“严”的基调贯穿法律实施全过程,以最严格司法推动长江生态环境持续优化。
端正司法理念,筑牢“严”的思想根基。聚焦审判职能作用发挥,深刻认识制定实施长江保护法的重大意义,把严格实施长江保护法放在事关民生福祉、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高度,深入推进涉长江保护审判执行工作。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法治思想为指引,正确认识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辩证统一关系,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协同发展观和“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的科学政绩观。突出“全员学”与“重点学”相结合,常态化开展长江保护法学习教育活动,以严格的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理念指导推动司法实践。深入推进环境资源审判改革,确保长江保护法实施的统一性,建立健全统一、高效、协调、有序的司法体制,既体现长江流域的特殊性,又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和法律制度间冲突。聚焦公平正义司法理念,突出司法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抓手作用,大力推进环境资源公益诉讼,确保长江流域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能够及时发现,并依据法律程序进行追诉和制裁。
强化案件办理,突出“严”的实践要求。建设高标准专业化环资审判法庭,打造与长江大保护要求相适应的专业化环境资源审判团队。统一司法裁判尺度,深化环境资源审判民事、行政、刑事“三审合一”机制,认真研判长江保护法实施过程中的“行民交叉”“刑民交叉”等重点难点问题,落实类案强制检索制度,避免同案不同判现象。抓好长江保护法与渔业法、刑法修正案(十一)等法律衔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作用,让破坏长江生态环境者付出沉重代价。围绕长江禁渔、岸线保护、非法采砂等重点领域案件,深入推进污染防治攻坚。加强水生生物物种司法保护,对接长江流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计划,坚决禁止在长江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本地物种种质资源。依法审理长江禁捕退捕案件,始终保持非法捕捞高压严打态势,大力推动长江野生动物禁售禁食,不断提升涉长江保护环境资源审判能力。坚持生态优先,服务保障水污染防治、河湖岸线特殊管制、生态用水保护、湿地保护,严密推进长江流域生活环境系统保护修复,严厉整治长江沿岸违占违采违建现象,以法律手段坚决摒弃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发展的做法,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促进经济社会快速转型发展。
建立协作机制,形成“严”的强大合力。主动融入长江保护工作大局,认真贯彻落实长江流域协调机制,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形成长江大保护工作合力。完善执法司法协作机制,建立健全联动工作机制,常态化开展区域、部门间执法司法协作,积极探索更广范围的区域间协同治理和公众参与机制,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协同治理。打造涉长江保护司法大数据共享机制,构建司法执法数据共享平台,通过“数助决策”评估报告等方式,深入分析、提出对策,为长江大保护提供智力支撑。深化环境资源集中管辖机制,推进一站式建设,优化环境资源跨域立案,以打造精品案例为主抓手,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引领示范效应。健全涉长江保护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强化行政与司法良性互动,促进行政审判和行政执法水平共同提升。
深化司法公开,营造“严”的社会氛围。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紧紧围绕长江保护法实施新要求,融合传统媒体和微信微博等新媒体,进一步畅通环资审判公开渠道,提升公开精细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通过司法公开倒逼环境资源审判质效提升,形成严密的社会公众监督网络。加大长江保护法宣传力度,持续开展沿江巡回审判活动,认真选取典型案例,不断扩大巡回审判覆盖面,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退禁一江”的司法护江效果。大力培养具备长江保护法专业法律知识的宣教员,对危害长江生态环境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深度宣传,全面提升渔民和沿江村民对长江大保护和长江保护法的认知。持续强化生态环境系统保护修复,推进环境资源生态修复基地建设,探索适用限期履行、劳务代偿、增殖放流、技改抵扣、替代性修复等多种责任承担方式以及代履行等创新执行方式,促进生态环境及时有效恢复。结合长江下游的实际情况,扎实开展生态保护修复重大问题研究,参与市域长江岸线生态环境修复规划编制,通过替代性修复判决、生态修复调解等方式,以系统观念推进长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系统化保护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