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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龙山水电站公益诉讼达成调解:被告投入补偿性恢复费用1714万

来源:澎湃新闻 时间:2021-04-09 13:4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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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龙山电站位置示意图。受访者供图


自开建以来,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回龙山水电站被环保组织多次举报,其中,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下称自然之友)提起公益诉讼。


该案日前有了最新进展。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4月2日公告称,在民事公益诉讼过程中,原告自然之友及支持起诉单位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与被告云南华润电力(西双版纳)有限公司及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显示,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方华润电力版纳公司落实生态流量保障措施、生态流量和水温检测措施、增殖放流措施、过鱼措施、人工模拟产卵场、珍惜植物保护措施、水生生态检测和陆生生态检测等措施。同时,被告华润电力版纳公司投入补偿性恢复费用17140900元,对库尾现存的约3.7公里的带状天然林原则上不再清库,以最大程度保护当地生态环境;该协议生效后至2035年期间,每年12月30日前向政府有关部门和原告自然之友书面通报当年各项环保措施的执行情况、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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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站全景。图片由吴迪调查拍摄并授权澎湃新闻使用


云南喊停中小水电站建设前已开建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17年11月,因截流仪式3天后就破堰泄洪,回龙山水电站备受争议。与此同时,该电站被环保组织多次举报,被指“将导致珍稀淡水鱼类的洄游通道被阻隔”、“中国整个西南地区近五年来最大规模的毁林行为”、“将淹没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部分区域”等。


早在2016年7月,云南省政府对省内中小水电站建设喊停:原则上不再开发建设25万千瓦以下的中小水电站,已建成的中小水电站不再扩容。


回龙山水电站位于西双版纳州勐腊县象明乡境内,是《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小黑江水电规划报告(踏青河汇口-曼配村)》二级开发方案中的第二级电站,项目总投资12.5亿元,电站装机容量为11.3万千瓦。


电站的坝址正位于西双版纳州罗梭江鱼类州级自然保护区边界上游3.4公里处,电站位于西双版纳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孔明山景区的小黑江下游。


2018年1月,云南省环保、林业、西双版纳州发改委、林业及回龙山水电站、华润电力版纳公司等回应澎湃新闻称,回龙山水电站最高水位640米,此水位淹没区不涉及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但如超出640米高程,将会淹没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部分区域,库底林木采伐有许可证,在云南省人民政府发文喊停之前的2015年10月,回龙山水电站已正式开工建设,手续齐全。


2018年2月23日,自然之友以“回龙山水电站项目建设行为严重破坏了小黑江流域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对回龙山水电站项目建设方云南华润电力(西双版纳)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评价单位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提起了环境公益诉讼。该案由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划立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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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区边界图。


公益组织起诉称水电站项目破坏生态


自然之友起诉称,回龙山水电站不符合原国家环保总局文件要求。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环函【2006】435号《关于澜沧江中下游梯级电站环境影响研究和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补远江(上游即小黑江)应服从干流澜沧江的开发保护安排,建立自然保护区,不再开发建设水电站”,西双版纳州批复同意该水电站,属于违法项目。


原告自然之友还在起诉书中提到,该水电站设计发生重大变更,但被告方未再就建设项目的重大变更重新申报环评,此举违反环评法的相关规定。


自然之友认为,回龙山水电站周边分布着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勐养子保护区、连接勐仑子保护区与勐养子保护区的小黑江片生物走廊、西双版纳州罗梭江鱼类自然保护区等生态环境敏感区,水库回水区部分涉及西双版纳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孔明山景区(二级保护区),根据《HJ/T19-1997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非污染生态影响》的分级标准,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为最高等级一级。但《小黑江回龙山水电站环境影响报告书》未对鱼类方面的影响、未对热带雨林及国家保护植物的破坏及影响、未对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及勐养--勐仑段生物走廊带的影响进行客观的评价,环评报告内容不实、存在重大遗漏。


自然之友诉称,该水电站项目是与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严重不符的生态破坏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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淹没区沿线分布的砍伐点,工人正在砍伐作业。


为此,自然之友提出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云南华润电力(西双版纳)有限公司停止侵害,即停止砍伐、破坏回龙山水电站库区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热带雨林等植被;判令公司消除回龙山水电站库区未砍伐、破坏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热带雨林等植被,澜沧江、罗梭江流域鱼类洄游通道和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被毁灭、阻隔、淹没的危险;判令该公司支付回龙山水电站施工已砍伐、破坏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热带雨林等植被从被破坏日起至生态功能自然恢复期间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等诉讼请求。


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投入一千七百余万补偿性恢复费用


2021年4月2日,玉溪市中院发布公告称,回龙山水电站建设项目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诉讼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显示,为了降低和减少回龙山水电站项目对项目所在地及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以实现项目区域的生态价值原则上不下降,由被告华润电力版纳公司落实生态流量保障措施、生态流量和水温检测措施、增殖放流措施、过鱼措施、人工模拟产卵场、珍稀植物保护措施、水生生态检测和陆生生态检测等措施。


协议显示,为实现回龙山水电站项目对案涉项目及周边区域造成生态影响的补偿性恢复目标,由被告华润电力版纳公司在西双版纳州勐腊县南品河沿岸建设保护小区,开展社区保护地、补充性陆生生态监测和科学研究等项目,共计投入补偿性恢复费用17140900元。其中,包括在勐腊县建设“瑶区乡易地保护小区”、“易武镇易地保护小区”、“象明乡社区保护地”等项目;回龙山水电站库区植被群落变化及演替规律研究;罗梭江流域土著鱼类生活史及洄游习性研究;回龙山水电站过鱼设施集诱鱼试验、效果评价及改善研究;滨河亮背鲇、脂孟加拉鲮人工繁育技术研究等。


同时,被告华润电力版纳公司对库尾现存的约3.7公里的带状天然林原则上不再清库,以最大程度保护当地生态环境。


该协议生效后至2035年期间,由被告华润电力版纳公司于每年12月30日前向政府有关部门和原告自然之友书面通报当年本协议及其附件约定的各项环保措施的执行情况、效果,并于次年1月31日前书面通报上一年度陆生、水生检测的报告;本协议及其附件约定的各项环保措施,如需验收的,被告华润电力版纳公司应当邀请原告和政府有关部门参与,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与监督;自然之友对环保措施的执行和实施效果每年进行一次现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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