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个生态环境保护全链条立法——《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6月29日经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并拟于今年9月1日实施。《条例》将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生态环境建设整体布局,授权深圳市政府制定重点行业碳排放强度标准,并将碳排放强度超标的建设项目纳入行业准入负面清单。
授权政府制定环境保护“深圳标准”
《条例》是深圳市生态环境领域的“基本法”,也是1994年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的“升级版”,结合“双区”建设的需要和“可持续发展先锋”的战略定位,并作出了一系列制度创新。
近年来,为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深圳市先后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的工作方案、行动计划,取得显著成效。为巩固“天蓝地绿水清”的成果,《条例》授权深圳市政府相关部门编制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生态环境强制性地方标准,和严于国家标准的产品环保强制性地方标准。
编制碳达峰行动方案和碳中和路线图
此次立法的一大亮点就是专设一章,对应对气候变化的一般性工作、碳达峰和碳中和、碳排放权交易等进行了规定。
一方面,要求深圳市政府编制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和碳中和路线图,推动重点行业绿色低碳转型,建立深圳市碳排放管控机制,将碳排放强度超标的建设项目纳入行业准入负面清单。在深圳市碳排放达峰后,年温室气体排放量预期达到三千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新建、改建或者扩建项目,应当制定碳中和计划和实施方案。
另一方面,要求深圳政府建立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制度,通过设定固定总量的排放额度,约束纳入碳排放权交易的单位的年度碳排放。建立碳普惠机制,对小微企业、社区家庭和个人的节能减排行为进行量化,引导全社会绿色低碳生产生活。
重点排污单位须公布环境信息
环境信息披露事关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对生态环境保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条例》增设政府、企事业单位、专业机构等主体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
一是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主动公开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信息;二是规定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公布碳排放权交易等信息;三是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及时、如实公开本单位的环境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四是鼓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依法开展生态环境信息监测、收集、分析、应用,为产业发展、企业经营等提供生态环境保护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