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最新一期政府公报获悉,深圳市生态环境局联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发布《深圳市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办法》明确,7 月 15 日起,深圳相关单位须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办法》明确,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指的是以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污染环境导致损害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强制性保险。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银行保险监管部门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和统一管理。投保单位、保险公司应通过信息平台报送投保、承保、风险管理和理赔信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当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依法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纳入深圳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确定的环境风险等级为较大及以上环境风险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其他情形。对拒不投保或者续保的单位,市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在保险责任方面,《办法》明确,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第三者人身损害、第三者财产损失、生态环境损害、应急处置与清污以及其他费用。其中,第三者人身损害费用指的是投保单位因突发环境事件或者生产经营活动中污染环境,导致第三者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造成人体疾病、伤残、死亡等,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费用。
在赔偿方面,《办法》明确,投保单位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受到损害的第三者、政府以及其他有关单位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损害之日起的法定有效期内,向投保单位提起赔偿请求。须由投保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依法依约予以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因战争或者地震、火山爆发、海啸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导致的损害,依法可以免除投保单位赔偿责任的;投保单位构成污染环境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其犯罪行为引发环境污染造成损害的;投保单位故意采取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直接导致损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赔偿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