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日前在江苏省率先出台《宿迁市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件应对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推动依法、高效、有序地处理危险废物非法处置案件,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办法》明确,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主要包括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以及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在指导科学认定涉案废物的同时,《办法》对此类案件处置程序作出规定,明确要按照“案件初步调查研判→涉案危险废物临时应急处置→涉案废物属性鉴定→案件司法移交→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生态环境修复”的程序,依据“条块结合、属地为主、部门联动、规范处置”的原则开展应对工作,各部门应主动向前一步履职,防范发生次生危害,减轻案件造成的损失。
应对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件,各有关部门负有哪些职责?《办法》明确,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属地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切断污染源,减轻和消除已造成的环境污染,明确现场处置人员个人防护措施以及协助调度涉案危险废物应急贮存、规范处置等工作,以及协助指导属地政府开展污染场地调查、采样监测以及鉴定评估,为公安机关侦办案件提供技术支撑等。
公安机关对于生态环境部门初步判定涉嫌环境犯罪的案件,应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案件会商、涉案危险废物溯源等工作,同时根据危险废物初步认定意见或司法鉴定结论等材料,对符合刑事立案条件的案件应立案侦查等。
此外,围绕强化管理,《办法》还要求建立和完善举报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根据需要适时召开会议,通报情况,研究措施。
“《办法》印发施行后,各县(区)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属地应对办法。此外,其他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可以参照本办法办理。”宿迁市生态环境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将严格推动《办法》落地落实,依法惩处危险废物非法处置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