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2日,从天水市生态环境局获悉,天水市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被罚532000元。
天环罚字[2021] 31号示:2021年7月10日,天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在2020年2月25日、4月20日、5月26日、6月8日、7月20日、8月3日将水质在线监测系统COD在线分析仪中的校正因子修改到标准值(1. 00)以下,并将修改后得出的测量值,通过推算,编写出盲样的浓度,然后将这个盲样作为标液比对核查时的标准溶液,造成数据失真。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天水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7月14日向该公司下发了《天水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天环责改字(2021) 31号), 2021年7月14日下发了《天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天环罚告字(2021) 31号),告知该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及责令改正期限,并明确告知该公司有听证申请权利,。
2021年7月29日,天水市生态环境局根据该公司的听证申请,在生态环境局局十三楼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上该公司提出的处罚主体不准确的申请不成立,该公司是委托第三方运营,不是行政授权,所以处罚主体仍是该公司。
天水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作出处罚,罚款53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