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林长制办公室印发了《辽宁省林长制考核工作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明确在总林长的统一领导下,由省林长制办公室组织实施对各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明确了林长制考核的范围、组织实施、内容、方式、时间、计分方法,以及考核结果运用。
《方案》明确,考核方式分为规划期考核和年度考核。规划期考核每5年开展一次,时间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期相对应。主要考核内容为: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草原综合植被盖度、沙化土地治理面积、湿地保护率5项约束性指标。规划期末利用全省林草生态综合监测评价等成果对各市期末目标任务进行考核,并结合年度考核进行综合评定。
年度考核每年开展一次,主要围绕国土绿化、资源保护管理、自然保护地建设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执法监督、基层基础建设、森林草原灾害防控、林长制运行8项林草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分。对发生涉林涉草重大案件、重大火灾、重大有害生物灾害等情况,考核中予以扣分;对做出突出工作成效的,考核中予以加分。
为确保考核工作更科学、更规范、更具可操作性,《方案》优化了考核内容,细化了考核指标和赋分标准:在承接国家考核指标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全省林业草原工作实际,增设了个性化年度考核内容,并进一步细化成48项二级考核指标以及每项指标的赋分标准。同时强调,将考核结果作为地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推进构建党委领导、党政同责、属地负责、部门协同、源头治理、全域覆盖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