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长江保护法实施后,我国第二部流域法律来了。10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以下简称黄河保护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为何专门为保护黄河立法?这部法律有何特点?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制定哪些“硬规矩”?针对网友关心的问题,人民网“强观察”栏目记者专访了全国政协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吕忠梅。
“量身定制”让保护黄河有法可依
作为中华民族的母亲河,黄河是连接青藏高原、黄土高原、华北平原的重要生态廊道。但经过几千年的开发利用,今天的黄河流域,水少沙多、水沙关系不协调导致的生态系统脆弱、水资源短缺、洪水泛滥等人与自然不和谐的问题十分突出,已成为严重制约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因素。
“基于黄河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大战略意义,必须为黄河流域‘量身定制’专门法律,彻底解决黄河流域的人与自然和谐共生问题。”吕忠梅表示,以流域为单元进行专门立法,是现代水事立法的重要特征。黄河保护法把握黄河流域特点,紧紧抓住黄河保护主要矛盾问题,为在法治轨道上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是我国全面推进“江河战略”法治化的又一标志性立法。
坚持问题导向 打出制度“组合拳”
黄河保护法包括总则、规划与管控、生态保护与修复、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沙调控与防洪安全、污染防治、促进高质量发展、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11章,共122条。
“黄河保护法根据黄河流域的自然、社会、经济、文化特性,制定了一部‘很黄河’的法律。”吕忠梅认为,首先是明确将涉及黄河流域“资源”“生态”“经济”“社会”“文化”的相关活动纳入这部法律。其次是以规划为统领、以生态保护与修复为核心、以解决黄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为导向的立法体例,彰显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在保护、要在治理”的特殊性。此外,坚持问题导向,打出制度“组合拳”。
记者注意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在回答记者采访时表示,黄河流域最大的矛盾是水资源短缺、最大的问题是生态环境脆弱、最大的威胁是洪水、最大的短板是高质量发展不充分、最大的弱项是民生发展不足。
“黄河保护法覆盖了黄河保护治理中的一系列焦点问题。”吕忠梅举例,紧紧抓住水沙关系调节这个“牛鼻子”,提出从水土流失整治、水沙调控体系、实行流域水沙统一调度、发挥滩区沉沙功能、河道清淤疏浚、规范采砂活动等全方位入手,采取了辨证施治、综合施治的“中医”疗法。
统筹协调 破解“各自为政”倾向
黄河保护和治理中的一个现实问题,即是流域内跨行政区域较多,在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前,容易出现效率低下乃至“各自为政”的倾向。
对此,法律明确,国家建立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统筹协调机制,全面指导、统筹协调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审议黄河流域重大政策、重大规划、重大项目等,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事项,督促检查相关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
“黄河生态系统是一个有机整体,黄河保护法既从全局‘一盘棋’的角度考虑问题,又充分考虑到上中下游的差异。”吕忠梅表示,此法不仅对黄河流域进行了专门界定、确立了流域保护的基本原则,而且建立了国家层面的流域统筹协调机制和省际河湖长协调合作机制,明确了黄河流域管理机构、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的流域统一治理管理职能,形成了“重大事项国家统筹+重点事项流域机构统管+相关事项省际协调合作”的流域治理管理体制机制,为解决“九龙治水”问题提供了体制基础。
“督政”与“督企”紧密结合
值得注意的是,黄河保护和治理是系统性的、综合性的,并不仅限于生态维度。比如,黄河保护法也把促进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摆在重要位置。那这部法律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哪些保障?
对此,吕忠梅表示,黄河保护法是“督政”与“督企”紧密结合的法律,体现了“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基本要求。
吕忠梅认为,黄河保护法首先明确了政府责任,包括对黄河流域的规划布局、高质量发展战略、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刚性约束制度、水沙调控与防洪安全保障、污染防治、生态修复、资金投入、生态保护补偿等方方面面。其次细化量化了处罚标准。违反本法规定,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此外,对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生态环境领域立法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加上这部法律,已经有30多部。下一步,要对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进行认真梳理,力争尽快启动环境法典编纂工作,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吕忠梅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