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在对法治建设作出的新部署中,明确提出了“完善公益诉讼制度”的要求。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孕育、成长和发展的。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对公益诉讼高度关注、寄予厚望,为制度发展领航导向、提供保障。从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制度构想,经过试点到修法全面实施,再到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有40多个中央层面的文件直接涉及公益诉讼检察,这一系列决策部署,充分体现党中央对公益诉讼实践和制度价值的认可,对更好地保护公共利益、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完善国家治理体系给予新期待。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抓生态文明建设,谋划开展了一系列根本性、开创性、长远性工作,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发生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公益诉讼检察制度也在这个时代背景下应运而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是最初确立的“四个法定领域”之一。五年来,全国检察机关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把环境资源领域作为公益诉讼的重中之重来抓,共办理环境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35.8万件,占全部办案总数的53.4%。我们坚持以诉的形式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通过磋商、发送检察建议、提起诉讼、支持起诉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生态环境监管职责,向违法行为人追偿修复生态、治理环境费用93.5亿元,成为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中的一支重要新生力量。在全面实施五年的实践中,环境资源保护毫无疑问是检察公益诉讼最重要的领域,不仅办案数量最大,而且案件类型最丰富,覆盖面最广,包括了生态环境资源领域的方方面面,办理了不少像万峰湖、南四湖那样具有重大影响的大案,解决了诸多掺杂着跨行政区划等复杂因素、长期得不到解决的生态保护难题,并通过从个案办理到类案整治再到机制建设,在促进生态环境治理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环境资源保护也是相对比较成熟的公益诉讼领域,最集中体现了检察公益诉讼的制度成效、价值功能、工作理念和运行机理,为其他领域的检察公益诉讼探索发展提供了实践样本,为进一步完善公益诉讼制度积累了实践经验。可以说,中国公益诉讼检察既是公益司法保护的“中国方案”,也是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创新成果。公益诉讼检察实践的蓬勃发展和独特制度价值,越来越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和认同。在国际司法交流中,不少外国专家指出,这是具有世界影响的生态文明司法创新。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也是中华民族走向伟大复兴的重要支撑。长江经济带生态地位突出,保护好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是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前提。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坚定不移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全国检察机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聚焦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依法能动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助推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
我们把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性任务。最高检党组明确提出“主动监督、智慧履责、铁面司法”工作要求。组织召开长江经济带检察工作座谈会,提出10项检察举措。设立并连续举办四届长江检察论坛,研究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量身定制”解决方案,力求为检察机关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实施提供可复制、可借鉴的经验样本。每年定期发布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检察工作情况和典型案例,为基层办案提供指引。
我们持续加大长江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力度。最高检聚焦破坏长江生态环境的突出问题,采取出台指导意见、部署专项监督活动、督办重点案件等方式,指导沿江检察机关因地制宜开展办案工作。开展“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为民办实事、破解老大难”等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针对水体污染、固体废物污染、尾矿污染、野生动物保护违法等问题,办理一批典型案件。持续把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反映的问题线索作为监督重点,集中交办、督办,协同推动问题整改。近三年来,沿江检察机关共办理环境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33961件。今年5月,最高检对长江船舶污染问题以事立案,四级检察院联动、一体化履职,力求实现长江船舶污染问题系统治理。截至10月底,共计受理线索236条,立案198件。湖北省检察机关开展“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发展”专项活动,共办理相关公益诉讼案件2638件,督促恢复治理水域450.15余亩、补植复绿3223.2亩、清理长江干支流河道67.5公里。
我们深入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积极推行“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生态检察模式,在办案中督促违法行为人通过消除污染、补植复绿、替代性修复等方式恢复受损的生态环境。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检察院在办理诉讼标的高达4.7亿元的某水务有限公司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提出“现金赔偿+替代性修复”生态损害赔偿新方式并促进案件成功调解结案,实现保护长江生态环境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机统一。浙江省检察机关推广增殖放流等生态救济方式,合计放流各类幼鱼1000余万尾。坚持既治末端,也重前端,就办案中发现的治理短板漏洞,向当地党委、政府建言献策,推动完善相关行业、领域、区域治理机制。江西省检察机关总结推广“检察建议+调查报告”办案模式,对办案中发现的社会治理共性问题、行政执法难点问题形成调查报告20篇,为党委、政府加强系统治理提供法治参考。
我们加强长江经济带检察办案跨区域协作。最高检制定实施《关于长江经济带检察机关办理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资源案件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检察公益诉讼跨行政区划管辖指导意见》等系列文件,推动建立跨省办案协作机制,打好保护长江生态环境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检察“组合拳”。去年2月,最高检召开专题会议,推动建立长江流域省界断面跨行政区划管辖行政公益诉讼协作机制。截至2021年7月底,长江流域19个省级检察机关及相关地市级检察机关陆续形成共21个协作机制,实现省界断面全覆盖。沿江检察机关重点就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污染物排放、垃圾倾倒、渔业养殖、水上运输、堤岸防护等开展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督,形成全流域、跨区域保护合力。
我们着力激活共抓“大保护”治理效能。注重与刑事检察等协同、联动,统筹发挥各项检察职能的综合作用。主动争取党委领导、人大监督与政府支持,湖北等9个长江经济带省级人大常委会作出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深化落实最高检与生态环境部等九部委会签的《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在推动扩容环境司法鉴定机构、联合建立检测实验室、完善快速检测体系等方面下功夫,破除环境损害鉴定难、鉴定贵问题。今年5月,最高检联合水利部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的意见》,构建会商研判、专项行动、线索移送、调查取证、案情通报、信息共享等机制,共护美丽河湖、绿水青山。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江西等4个省级检察院单独或联合其他部门出台相关机制,监督支持生态环境等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和诉讼。重庆市检察院第四分院支持生态环境部门提起当地首例生态损害赔偿诉讼,排污企业被判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功能损失费等共计3175余万元。最高检研发“益心为公”志愿者检察云平台,首先在长江经济带11省(市)进行试点,与各民主党派的长江保护民主监督衔接互动,借助外脑智慧,吸纳社会各界共同参与,更好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截至目前,平台共录入志愿者2万多名,提报案件线索近3000条,发起案件咨询186件。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推进“长江经济带发展”,并要求“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推动重要江河湖库生态保护治理”。我们在办案中也注意到,长江生态保护修复还面临一些问题需要深入推动解决。一是各地落实大保护要求力度不一。各地区地理位置、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等差异较大,生态环境保护水平有差异,极易导致治理步调不统一。二是长江生态环境保护配套性法律规范有待完善。长江保护法在一定程度上是“综合协调性”法律,一些规定还较为原则,需要相关法律法规配套衔接,有的概念界定需要进一步明确,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三是跨区域跨部门协作有待健全完善。上下游协调联动、左右岸同步进行、多部门畅通协作等仍需加强。比如,行政执法与检察办案衔接、信息共享有待加强。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从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探寻思路方法,统筹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把“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要求落到实处。
检察公益诉讼是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创新制度设计,虽然由检察机关提起,但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同样是公益诉讼程序不可或缺的主体,是公益诉讼制度功能实现的重要的、关键的环节。公益诉讼已经得到了行政机关越来越多的理解、支持和欢迎,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良性互动已经成为中国特色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鲜明特征;人民法院不光是制度的实践者,更是制度探索发展的推动者。“两高”通过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不断回应实践中的问题,推动构建、完善公益诉讼的程序制度设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通过个案办理、机制建设等极大地丰富了公益诉讼的实践,为明确检察公益诉讼的领域范围、证据制度、程序规则等进行了非常有价值的探索,为构建中国特色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奠定了实践基础。学术界的专家学者们,新闻媒体,社会公益组织,还有广大的人民群众,都是公益诉讼的热情支持者、参与者,为公益诉讼的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满眼生机转化钧,天工人巧日争新。作为在新时代应运而生的崭新事物,检察公益诉讼仍然处于完善发展的道路上。这是一项我们大家共同的事业,期待大家给予更多的关注、支持,共同打造环境公益保护中国方案和中国司法文明的新名片,为长江经济带绿色高质量发展、为中国式现代化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