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等12家单位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执法司法工作协同 服务保障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据最高人民法院公众号消息,在8月15日全国生态日即将到来之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林草局、国家文物局等12家中央和国家机关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执法司法工作协同 服务保障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的起草背景、起草思路和特点、主要内容如下:
一、《意见》的起草背景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是中华民族发展的重要支撑。新时代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长江保护治理,作出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重大战略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深入长江沿线考察调研,作出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四次主持召开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为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定向领航。最高人民法院指导长江流域各级法院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以有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服务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坚持依法履职,长江保护法实施四年来,长江流域各级法院依法审结生态环境资源一审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40余万件,包括绿孔雀保护预防性民事公益诉讼案、三清山巨蟒峰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等一批标志性案件,有力促推生态环境法治进程。坚持生态优先,设立综合性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修复)基地717个,融合发挥审判、修复、教育、治理等功能,扎实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坚持绿色发展,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助力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保护传承弘扬长江文化,有力促进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坚持改革创新,长江流域法院因地制宜设立环境资源专业审判机构、组织982个,在重庆、南京、昆明、郑州、成都、合肥专设6个环境资源法庭,形成覆盖全流域、系统完整的专业化审判组织体系,环境资源审判能力水平不断提高。坚持协同联动,在法院之间及与相关职能部门之间建立多层次、多领域协同保护机制829个,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强化流域普法宣传,积极促进长江流域系统治理、整体治理、综合治理。坚持交流合作,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数据库收录包括长江保护在内的中国环境司法案例4批45件和司法报告8部,持续提升中国生态环境司法国际影响力。这些依法治理工作成效,是人民法院与各方携手共抓长江大保护的丰硕成果。
2025年5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重庆召开工作推进会,共商司法服务保障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会议推动与有关中央和国家机关共同会签《意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关于推动跨部门协调联动、加强生态环境一体化保护要求,全面实施长江保护法规定,进一步加强执法司法政策协同和工作协同,凝聚长江大保护最大法治合力。
二、《意见》的起草思路和特点
一是强化政治引领。《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对标对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大保护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推动重要流域构建上下游贯通一体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部署要求,紧扣长江保护法规定,明确加强长江流域执法司法工作协同的总体要求和具体举措。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近年来,长江流域各地各级法院之间、执法司法机关之间,建立起不同形式的协作衔接机制,有必要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则,加强流域区域系统治理。《意见》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吸收各地实践探索有益经验,着力解决和规范执法司法工作协同中的突出困难和问题,提升长江系统性保护成效。
三是坚持守正创新。《意见》“守正创新”的“正”,体现在严格落实长江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认真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责任清单,强化分工负责,加强协调联动,推动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意见》“守正创新”的“新”,体现在法治轨道上健全完善执法司法衔接配合的机制、规则、措施,提高协作质效,共同推动长江法治化治理进程。
三、《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共18条,分为总体要求和强化联动、优化衔接、深化合作四部分。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意见》第一条至第三条依据长江保护法第三条规定的基本原则,从三个方面对加强司法与行政执法工作协同提出总体要求。一是目标要求,明确要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服务保障好长江经济带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区域重大战略实施。二是内容要求,明确要坚持统筹协调、系统治理,健全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机制,增进长江流域系统治理、整体治理、协同治理。三是工作要求,明确要坚持依法推进、务实高效,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准确适用刑法、民法典、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法治合力。
第二部分,强化联动。《意见》第四条至第八条从五个方面规定了强化执法司法工作协同的具体举措。一是加强沟通会商,聚焦污染防治攻坚、长江十年禁渔、河道采砂管理等重点领域和多发高发案件,统一执法司法标准和尺度,全面提升执法司法规范化水平。二是支持执法行动,坚持依法办案与促推治理并重,支持行政执法机关在长江流域跨行政区域、生态敏感区域和生态环境违法案件高发区域依法开展联合行动。三是专业技术保障,加强生态环境评估鉴定机构和专家队伍建设,完善评估鉴定标准规范,共享专家库,着力解决实践中鉴定难、鉴定贵问题。四是信息互通共享,加强数字赋能和信息化建设,推进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和情况通报,共享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执法司法信息数据。五是纠纷多元化解,加强府院联动,充分发挥行政执法机关专业优势,做好环境资源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机衔接,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第三部分,优化衔接。《意见》第九条至第十三条从五个方面规定了优化执法司法衔接的相关举措。一是案件移送衔接,加强长江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衔接,发现需要追究刑事、民事、行政法律责任的,依法移送案件。二是跨域管辖协调,明确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犯罪案件指定管辖的,应当遵循系统治理、整体保护、专业化审判、方便诉讼等要求,并及时商请同级司法机关。三是证据调取使用,办理环境资源案件需要向相关执法司法机关调查取证、调阅案卷的,有关机关依法予以协助配合,有关证据材料经查证属实可以依法作为证据使用。四是法律责任统筹,明确刑事、民事、行政法律责任的全面依法协调适用,违法行为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赔偿责任的,依法作为从宽处理的情节。五是生态修复协作,加强生态环境修复跨部门协作,科学确定、合理实施修复方案,依法开展修复工作的监督落实、效果评估,共同维护修复效果。
第四部分,深化合作。《意见》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从五个方面规定了深化执法司法有关工作的合作安排。一是日常联络沟通,健全日常联络沟通机制,通过会议纪要、指导意见等形式,增强政策统一性、规则一致性、执行协同性。二是联合调研培训,开展跨部门联合调研培训和业务交流活动,增强执法司法人员的整体观、系统观、协同观,共同提高执法司法能力水平。三是法治基地共建,联合设立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法治宣传)基地,融合发挥生态修复、巡回审判、法治宣传、实践教育、文化和旅游、综合治理等作用,提高保护修复治理综合效能。四是联合普法宣传,及时总结、联合发布涉长江保护治理典型案事例,把普法宣传和保护传承弘扬长江文化结合起来,讲好长江保护法治故事。五是涉外法治协同,充分发挥长江流域连接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纽带作用,携手建设同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要求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服务共建“一带一路”绿色发展。
下一步,人民法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全面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携手各方充分运用好、落实好《意见》要求,共同守护好“一江碧水、两岸青山”,为服务保障长江流域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作出新的更大努力!
法发〔2025〕14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司法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林草局 国家文物局
关于加强执法司法工作协同 服务保障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大保护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部署要求,正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持续加强执法司法工作协同,以长江流域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支撑高质量发展,联合印发如下意见。
一、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扎实推进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积极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区域重大战略实施。
二、坚持统筹协调、系统治理。健全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机制,推动构建长江流域上下游贯通一体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加强全流域、跨区域的执法司法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增进长江流域系统治理、整体治理、协同治理。
三、坚持依法推进、务实高效。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准确适用刑法、民法典、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责任清单,强化执法司法分工负责,加强协调联动,提高协作质效,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法治合力。
四、加强沟通会商。聚焦污染防治攻坚、长江十年禁渔、河道采砂管理、尾矿库治理、重要江河湖库治理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长江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重点领域和多发高发案件,加强形势会商,凝聚法治共识,统一执法司法标准尺度,推动实现类案同判,全面提升执法司法规范化水平。
五、支持执法行动。坚持依法办案与促推治理并重,支持行政执法机关在长江流域跨行政区域、生态敏感区域和生态环境违法案件高发区域开展联合行动,完善联合监管、联合执法、执法协助制度机制。
六、专业技术保障。加强生态环境评估鉴定机构和专家队伍建设,完善评估鉴定标准规范。共享专家库等环境资源专业技术人才,就调查取证、损害评估、修复实施等专门性事实问题加大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力度。
七、信息互通共享。加强数字赋能和信息化建设,推进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推动大要案办理、环境监测评估鉴定、行政处罚、赔偿磋商、典型案例、修复执行、治理经验、统计分析等情况通报,共享长江流域执法司法信息数据。
八、纠纷多元化解。加强府院联动,充分发挥行政执法机关专业优势,做好环境资源诉讼与和解、调解、磋商、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机衔接,通过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等方式融入社会综合治理,有效预防风险,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九、案件移送衔接。加强长江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有机衔接配合,在执法办案中,发现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等情形的,依法将有关案件移送具有相应职权的机关。
十、跨域管辖协调。对于跨行政区划的环境资源违法犯罪案件,指定管辖应当遵循系统治理、整体保护、专业化审判、方便诉讼等要求,并及时商请同级司法机关。
十一、证据调取使用。办理环境资源案件需要向相关执法司法机关调查取证、调阅案卷的,有关机关应依法予以协助配合。执法司法机关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其他相关机关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依法作为证据使用。
十二、法律责任统筹。坚持预防性、恢复性执法司法,依法统筹适用刑事、民事、行政法律规范,准确适用生态环境侵权责任制度和禁止令、非诉执行等司法措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构成犯罪,行政执法机关已经给予行为人行政拘留、罚款的,依法折抵相应刑期和罚金。对于刑事判决未涵盖的行政处罚事项,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违法行为人以补植复绿、碳汇认购等方式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赔偿责任的,依法作为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从宽处理的情节。
十三、生态修复协作。加强生态环境修复跨部门协作,科学确定、合理实施修复方案,依法开展修复工作的监督落实、效果评估,共同维护修复效果。对于涉渔业等无法修复或者无法完全修复的,可以由受损地相关部门、机构组织开展替代修复。对于跨行政区划案件,在受损地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修复更为适宜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相关规定将执行到位的修复费用跨行政区划移交受损地用于生态环境修复,由受损地执法司法机关实施或者协助实施。
十四、日常联络沟通。各级执法司法机关应明确联络机构和联络人员,健全联席会议等日常联络沟通机制。通过会议纪要、指导意见等形式,对长江流域执法司法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予以明确,增强政策统一性、规则一致性、执行协同性。
十五、联合调研培训。针对实践中的多发高发案件、法律适用等问题开展联合调研,推动调研成果转化为解决问题的实际举措。积极开展联合培训和业务交流,增强执法司法人员的整体观、系统观、协同观,共同提高执法司法能力水平。
十六、法治基地共建。立足长江流域保护治理特点和需要,因地制宜在自然保护地、文化遗产地、自然遗产地、特色产业地、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集中治理区等重点区域,联合设立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法治宣传)基地,融合发挥生态环境修复、巡回审判、法治宣传、实践教育、文化和旅游、综合治理等作用,提高保护修复治理综合效能。
十七、联合普法宣传。及时总结、联合发布涉长江保护治理典型案事例,以案释法普法,充分发挥规范引领、宣传教育作用。把普法宣传和保护传承弘扬长江文化结合起来,用老百姓喜闻乐见的方式传播生态文明理念,讲好长江保护法治故事。
十八、涉外法治协同。充分发挥长江流域连接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纽带作用,积极参与全球生态文明建设合作,携手建设同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要求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服务共建“一带一路”绿色发展,共同推进全球生态环境治理。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司法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林草局 国家文物局
2025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