稀土是重要的战略性矿产资源。8月2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发布《稀土开采和稀土冶炼分离总量调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所称的稀土开采,是指将氟碳铈矿、离子型稀土矿、混合稀土矿等各类稀土原矿进行采选,生成稀土矿产品的生产过程;稀土冶炼分离,是指将稀土矿产品加工生成各类单一或者混合稀土氧化物、盐类以及其他化合物的生产过程。
根据《办法》,国家对稀土开采(含稀土矿产品等)和对通过开采、进口以及加工其他矿物所得的各类稀土矿产品(含独居石精矿)的冶炼分离实行总量调控管理。稀土生产企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确定,除依据前款确定的企业外,其他组织、个人不得从事稀土开采和稀土冶炼分离。稀土生产企业应当在获得的总量控制指标范围内从事稀土开采和稀土冶炼分离。
《办法》提出,稀土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稀土产品流向记录制度,如实记录稀土产品流向信息,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度稀土产品流向信息,录入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的稀土产品追溯信息系统。稀土生产企业应当履行网络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提升企业网络和数据安全保护水平,保障企业网络和数据安全。稀土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核减下一年度总量控制指标。(记者韦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