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全国两会,民革中央提交了一份《关于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提案》(以下简称提案)。
2012年修正、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诉讼法》,首次从法律层面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自此十年间,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与生态文明建设同频共振。2013年以来,全国法院审结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司法确认案件1.6万余件,让“办理一个案件、恢复一片绿水青山”成为可能。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完善公益诉讼制度”。这是对公益诉讼制度价值和实践效果的充分肯定,明确了公益诉讼在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同时也对新征程上全面加强生态环境公共利益司法保护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那么,就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来看,有待完善的空间在何处?
新理念、新事物多,新问题也多
民革中央这份提案指出,环境公益诉讼整体起步晚,新理念、新事物多,遇到的新问题也多。比如,环境司法能动机制还不健全,不同部门和机构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困扰环境资源审判的鉴定、取证、修复方案的确定与执行、赔偿资金的监管和利用等难题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审判队伍专业化程度还需要进一步提高,如何建立符合环境资源案件审判规律的案件集中管辖机制还需要进一步探索。
建议设立专项资金账户或公益诉讼基金
提案建议,推动建立专项资金账户或公益诉讼基金,制定相关细则,构建环境资源案件赔偿、修复费用使用监管机制,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财政监管机构及相关行政机关、赔偿义务人等各方的职责、权利义务,以确保赔偿金能够及时、最大程度地用于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同时,明确社会公益组织等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符合条件的,案件的保全、鉴定等费用亦可以由专项基金预支。
记者注意到,这一点在全国政协委员朱列玉的提案中也有所体现。作为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在过去五年提出过多项“热搜”建议。今年,朱列玉当选为全国政协委员,提出了推动公益诉讼专门立法的建言。
据央视报道,朱列玉在广东省生态环境厅调研时,发现诉讼费是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的问题焦点之一。“如果索赔金额较大,相应的诉讼费用就会更高。但诉讼就有败诉的风险,一旦败诉需要承担高额诉讼费,这会打消很多社会组织的诉讼积极性,导致社会组织面对一些重大案件诉讼时会望而却步。但倘若公益诉讼免交诉讼费,是否会造成滥诉而导致法院案件积压,浪费司法资源呢?”经过讨论,朱列玉认为,可以在源头上设置一些公益诉讼的门槛,但不一定要通过诉讼费去加以限制。“我觉得重在鼓励,还是应当取消公益诉讼的诉讼费。”
加强司法与执法的衔接配合
提案建议,建立健全环境资源审判沟通对接机制,畅通环境资源保护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积极推动建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环境资源执法协调联动机制,深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环保行政机关在信息数据共享、证据调取采信、案件线索移交、环境修复执行等方面的务实合作,促进环境司法与行政执法的衔接配合。
此外,建议研究推动构建完善的生态环境鉴定机构体系,推动构建具有专业技术能力,能够专门执行生态环境系统工程修复的机构,对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予以全面修复、综合治理。
建议进一步完善环境资源案件审理规范、保全规范和诉讼调解规范等机制建设,建立环境资源案件集中办理制度,加强环境资源审判队伍专业化建设,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素质高的专业化审判队伍,适时设立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机构,推动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