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以高质量数据支撑精准治污——生态环境统计这十年
生态环境统计是支撑生态环境管理决策、反映管理成效的重要基础。“十四五”时期,生态环境保护更加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生态环境统计支撑管理重要性日益突出。
近日,生态环境部修订印发《生态环境统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有效压实分级责任、保障统计数据质量为目标,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统计管理体制,理顺工作机制,明确机构职能,规范统计调查项目设计,严格实施统计调查,统一归口管理和公布统计资料,并配套监督检查和奖惩措施,有效防范和惩治生态环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生态环境统计全过程工作管理,更好支撑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推进美丽中国建设。
生态环境统计这十年
生态环境统计从上世纪70年代起步,近十年取得长足进步。
“十二五”以来,生态环境统计先后制定并执行“十二五”和“十三五”环境统计报表制度,特别是2020年,生态环境部印发《生态环境统计改革工作方案》,以新的调查制度修订为主线,以强化排污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数据质量控制的主体责任为重点,加大更加快了生态环境统计改革创新提升步伐。
2021年,经国家统计局批准,《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付诸实施,作为“十四五”生态环境统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排放源统计调查范围进一步优化,增加调查工业源堆场,农业源中畜禽养殖业、种植业、水产养殖业,生活源中农村生活废水等,并将温室气体纳入调查体系。
调查内容和技术方法进一步完善,增加挥发性有机物、火电行业二氧化碳等指标并开展尝试性调查。制定实施《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统一了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的核算方法和技术体系,更好地满足了新形势下生态环境管理需求。
十年来,生态环境统计始终坚持建章立制、统一标准,统计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明显提升。“十二五”期间,制定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环境统计技术规范 污染源统计》(HJ772-2015),明确规定了污染源统计的调查方案设计,数据采集与核算,数据填报、汇总和报送,数据审核以及统计报告编制的一般原则与方法等内容。“十三五”以来,制定实施《排放源统计技术规定》《排放源统计年报数据审核技术指南(试行)》《生态环境统计VOCs数据审核技术方案》等系列技术文件,统一调查填报和数据审核要求,建立数据审核技术方法,规范数据审核技术流程。
生态环境统计始终把统计数据质量视作统计工作“生命线”,从中央到地方分级强化质控责任,统计数据质量明显提高。生态环境统计业务系统平台自动质控能力由弱渐强,内置数百条审核细则,确保统计数据从采集、核算的源头就进入质控流程,实现全过程全指标痕迹管理和追踪溯源。
同时,生态环境统计深度挖掘数据潜力,不断加强融合分析,努力产出更加丰富更有效率的统计信息产品。《中国生态环境统计年报》是系统发布生态环境统计数据的重要载体,积累了大量宝贵的历史数据和第一手资料,已经成为社会各界了解和获取生态环境统计信息的重要窗口。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针对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危险废物等深度挖掘分析统计数据,有力支撑生态环境经济形势分析、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以及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管理等。
但是,生态环境部综合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当前,我国污染防治触及的矛盾问题层次更深、领域更广,产业结构调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需要统筹谋划,降碳、减污、扩绿、增长需要协同推进,新污染物治理与传统污染物防治工作交织,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的形势极为复杂。在此背景下,2006年发布的《环境统计管理办法》已很难适应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需求,必须对文件进行修订,以满足新要求、适应新形势,发挥生态环境统计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支撑作用。
生态环境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俞海认为,保障生态环境统计质量是提升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水平的关键环节,生态环境统计制度体系和管理体系是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有机整体的基础性保障。只有应用真实准确的生态环境统计数据,才能更好发挥现代环境治理效能。
及时修订亮点多
此次修订后印发的《管理办法》,系统性地进行了丰富和完善。
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副总工、研究员蒋洪强和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副研究员卢亚灵撰文指出,《管理办法》在顶层设计方面更加系统。
一是体现了统计法律法规要求。原《环境统计管理办法》于2006年发布实施,距今已有16年,其法律法规的依据已不能适应新形势需要。《管理办法》增加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引用,参照新修订或者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2017年施行),修改了相关表述,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将“个体工商户”修改为“其他生产经营者”。《管理办法》相关内容与新的上位法更加一致,生态环境统计法律依据更充分。
二是扩展了生态环境统计范围。《管理办法》为适应生态环境部职能调整,将“环境统计”的范围相应调整为“生态环境统计”,特别是明确了“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统计,使得减污降碳工作有了明确抓手。此外,《管理办法》还增加了针对“个人”的统计,这也是一项新的突破。
三是完善了统计组织管理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管理办法》细化了生态环境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规范了组织实施流程和工作要求,强化了统计质量管理,提出了数据采集、核算、汇总、审核、分析等环节的全流程质量控制。
同时,《管理办法》在统计数据要求方面更加精准科学。
一是科学的核算方法可以为生态环境管理提供更加准确的统计数据。《管理办法》明确生态环境统计采用监测数据法、产排污系数/排放因子法、物料衡算法等核算方法,这些是在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中积累的有效方法,与污染源普查工作实现了进一步衔接。同时指出“生态环境部组织制定统一的排放源产排污系数,按照规定程序发布,并适时评估修订”。
二是信息化统计手段可以为生态环境管理提供高效决策支持。《管理办法》强调“将生态环境统计信息化建设列入发展计划”,可以提高统计机构和人员的工作效能,避免再生性和人为错误的出现,获取更多、更快、更准的生态环境统计信息。高度信息化的生态环境统计平台,将更便捷地对数据进行深入挖掘和分析,不但是各级政府智慧化生态环境决策平台建设的基础,也为生态环境管理提供更加及时全面的数据,以适应新时代生态环境管理“系统化、科学化、法制化、精细化、信息化”的需要。
此次修订,确保数据真实、打击弄虚作假是一个重点。生态环境部综合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管理办法》增设了监督检查相关条款,明确提出生态环境统计监督检查对象是与生态环境统计工作相关的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统计调查对象。
开展生态环境统计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调查对象履行生态环境统计法定职责,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依法开展统计活动等情况。二是建立防范和惩治生态环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问责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协助统计机构查处生态环境统计违法行为,建立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移送机制等情况。三是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管理办法》首次在生态环境统计相关的部门规章中明确规定,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态环境统计违法行为,应及时向统计部门移送有关统计违法案件材料,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联合执法指明方向,为有效防范和惩治生态环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提供有力武器,为抓牢生态环境统计工作生命线、提升生态环境统计质量奠定坚实基础。
此外,俞海认为,《管理办法》最大限度控制非必要的专项统计调查,尽可能减少统计调查频率,缩小调查规模,减轻企业与基层的填报任务量。通过完善生态环境统计信息系统,强化大数据技术的应用,提高统计工作效率,切实减轻基层和企业负担。
蒋洪强表示,《管理办法》着力在保障生态环境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上进行改革和加强,生态环境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将更加令人信服,将更加科学地反映生态环境变化情况,生态环境经济形势分析研判、生态环境规划与调度评估、生态环境执法监督等工作将更有科学依据,必将在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美丽中国建设等管理决策中发挥更好的基础性作用。
着力推动《管理办法》落地落实
“《管理办法》印发后,生态环境部将全面推动《管理办法》贯彻落实,持续深化生态环境统计改革,不断提升生态环境统计工作能力和水平。”生态环境部综合司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生态环境部将采取多种形式做好《管理办法》宣传解读和培训,对基础比较薄弱的地方有针对性地开展指导和帮扶,确保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统计调查对象理解好、把握好、落实好相关要求。
他指出,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要求,积极推进各级相关部门按要求完成生态环境统计重点任务,确保制度规定执行到位、各方责任履行到位,形成多方协同推进的工作合力。同时,突出重点领域,特别是从提升统计技术体系科学性、质控体系有效性、信息发布时效性、统计报告权威性等方面不断深化改革,以改革创新推动生态环境统计高质量发展。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相关负责人认为,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结合任务要求和地方实际,按照《管理办法》浓墨重彩强调的质量管理要求,建立各行政区域统计工作流程规范和质量控制制度,严格实施统计资料采集、核算、汇总、审核、分析等环节的全流程质量控制,采取现场核查以及其他有效方式,对统计资料进行反复审查和核实。
同时,应主动适应管理决策需要,深入挖掘统计数据,开展重点区域、流域和行业污染排放特征、排放贡献、减排潜力、排放预测等分析,探索开展区域范围基于环境质量的污染排放溯源分析,加强环境质量、污染排放、社会经济等指标融合分析,为管理决策提供有力支撑。(陈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