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近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深入了解《意见》的编制背景、主要内容和亮点措施,记者采访了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对《意见》进行了详细解读。
问:《意见》出台有何背景和意义?
答: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化、低碳化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环节。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指出要正确处理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的关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以及近期中央政治局会议对以高水平保护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转型作出系列安排部署。
制定实施《意见》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及近期中央政治局会议等重要会议精神,落实政府工作报告有关任务的具体举措,指导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低碳转型作出贡献。
环评是在发展中守住绿水青山的第一道防线,“十三五”以来,环评及相关领域改革和制度衔接不断深化,在严格环境准入、优化营商环境、服务高质量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环评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等制度衔接联动,进一步发挥制度合力,提升源头预防效能,牢牢守住生态环境保护底线,强化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环评服务保障,制定本《意见》。
问:《意见》编制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目标引领和问题导向相统一,通过加强制度衔接联动进一步优化环评工作。一是加强联动、提升效能,推进分区管控、环评、排污许可等制度高效联动,提升源头预防效能;二是完善流程、保障发展,统筹从宏观到微观、从源头到过程各项管理要求,优化管理流程提升环评效率和质量;三是绿色引领、守牢底线,加强宏观管控,严格环境准入,引领、推动产业绿色发展;四是严格监管、注重实效,加强与执法监督制度联动,推动责任落实。
《意见》共分为总体要求、加强制度衔接联动、深化环评改革、守牢生态环保底线、加强基层能力建设五个部分,共提出十八方面具体要求。
问:《意见》提出加强环评制度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排污许可制度衔接,具体是如何考虑的?
答:在加强环评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衔接方面,一是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指导作用,依托信息化加强落地应用,服务规划编制和项目招商引资;二是结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优化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简化法律法规、政策及规划的符合性和协调性分析内容,衔接关于重大生态环境问题识别和制约因素分析、资源与环境承载力分析等内容。
在加强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方面,探索推进项目环评、排污许可“两证审批合一”。对生产工艺单一、环境影响较小、建设周期短,且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农副食品加工业等十二类建设项目探索实施“两证审批合一”,在项目开工建设前,接续办理环评与排污许可手续。建设过程中发生环评重大变动的,依法重新办理环评和排污许可;不属于重大变动的,无需重新办理环评,排污前一次性变更排污许可证即可。
问:在深化环评改革方面有哪些考虑?
答:一是通过“四个一批”试点深化项目环评改革,即试点一批报告表项目“打捆”审批、试点一批登记表项目免予备案手续、简化一批报告书(表)项目环评内容、优化完善一批项目环评总量指标审核管理。此外,要求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因地制宜有序推进改革试点工作。二是鼓励温室气体环评试点工作,探索污染物与温室气体管理统筹融合的环评技术方法和管理制度。
问:《意见》提出深化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衔接联动的“四个一批”改革试点,具体有什么举措?
答:《意见》充分吸纳各地探索实践经验,在满足一定条件的产业园区内,实施“四个一批”改革试点。
一是试点推广一批报告表项目“打捆”审批,总结改革经验,对试点园区内家具制造等九类报告表项目实施环评“打捆”审批,并明确各企业的环保责任。此外,对试点园区内生产设施、环保设施不变,仅原辅料、产品变化的生物药品制造及其研发中试类项目优化环评管理,经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论证污染物种类和排放量未超过原环评的,无需重新环评。
二是试点推进一批登记表项目免予办理备案手续,主要针对试点园区内城市道路、管网管廊、分布式光伏发电、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城镇排涝河流水闸及排涝泵站等五类环境影响较小的项目。
三是简化一批报告书(表)项目环评内容,一方面衔接规划环评,对纳入园区规划和煤炭矿区、港口、航运、水利、水电、轨道交通等专项规划环评管理的建设项目,简化项目环评内容;另一方面衔接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论证,适当简化项目环评相关分析内容。
四是试点优化完善一批项目环评总量指标审核管理,一方面做好重大投资项目环评保障,有关重点项目可在省级行政区域内统筹调配指标来源,“先立后改”煤电项目指标可来源于非电行业;另一方面优化试点园区内部分中小微企业项目总量指标管理,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单项新增年排放量小于0.1吨,氨氮小于0.01吨的,可免予提交总量指标来源说明。
问:在提升环评源头预防效能方面有什么考虑和安排?
答:《意见》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履职尽责,严守底线,确保环评审批质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是严守环境准入底线,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总要求,严格依法审批,严守生态环境底线,对涉“两高一低”项目、承接产业转移项目、“公园”类项目、生态敏感项目、社会关注度高的项目分别明确环评审批重点。
二是加强生态影响类重点行业项目环评管理,分类明确交通运输、水利水电、资源开发等类型项目环评审批及监管重点,加强生物多样性评价和保护。
三是推进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环评与执法监管联动机制,夯实属地监管责任,提升制度合力,确保环评要求落实。
问:如何加强基层能力建设?
答:在加强面向基层的指导帮扶方面,一是加强指导帮扶,加强针对性培训,尤其将基层行政审批部门纳入指导培训范围。用好全国环评技术评估服务咨询平台,为基层提供在线指导、远程指导。二是加强监督管理,通过日常检查、复核等方式加强对环评文件质量和审批质量管理,推进环评审批全程网办,推进复核规范化建设等。
在提升基层能力方面,一是提升技术能力,梳理优化环评审批权限设定,加强技术评估机构能力建设,鼓励统筹技术评估力量为基层提供服务,鼓励开展形式多样的技能比武。二是提升信息化能力,加快实现全国建设项目环评统一申报和审批系统全覆盖,推进智能复核在基层的应用,持续做好数据共享,加强数据挖掘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