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生态保护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办法提出,“双重”“三北”等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项目,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地区(含参照相关政策执行的地区,下同)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分别为60%、70%、80%、80%;湿地保护修复项目按照80%执行。
重点生态资源保护项目,其中森林草原防灭火项目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地区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分别为60%、70%、80%、80%,其中森林防火应急道路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最高不超过新建50万元/公里、改造30万元/公里;国家级林草种质资源保存库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为80%,乡土树种保供繁育基地、采种良种基地、草种基地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为40%;管护用房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定额支持标准为新建或重建改造35万元/个、加固改造或移动管护用房25万元/个、功能完善10万元/个。
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地建设项目,包括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重要自然保护地保护管理和科研监测设施建设项目,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设施装备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为80%。
林业行业及执法能力建设项目,其中重点地区绿化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为100%;林业科技创新能力、国有林区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为80%;林业执法监管能力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定额支持标准为一级站40万元/个、二级站30万元/个。
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为50%,同时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每个县支持总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每个县支持总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项目每个县支持年度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长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项目,东部、中部、西部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分别为40%、50%、60%。
由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中央单位和西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为100%(乡土树种保供繁育基地、采种良种基地、草种基地建设及其他定额支持项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及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项目除外);其他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或中央管理企业项目参照项目所在地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标准执行。
生态保护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和规范生态保护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项目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的申报、审核、下达和监管等。其中,农业绿色发展地方项目的申报、下达与执行、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估等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地方农业项目投资计划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农经〔2019〕302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专项按照“大专项+任务清单”模式管理,全部为约束性任务。坚持公平公正、急用优先、程序完备、综合监管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应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
第四条 专项实施期限原则上为5年,如实施期满仍需继续执行,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申请设立。
第二章 支持范围、方式和标准
第五条 本专项主要用于纳入《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及其专项建设规划、《三北工程六期规划》中符合支持方向的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重大工程建设规划(2021—2035年)》《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建设及野生动植物保护重大工程建设规划(2021—2035年)》以及其他相关国家级专项规划中部署的生态保护支撑体系项目;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长江生物多样性保护、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等相关国家级专项规划(实施方案)部署的农业绿色发展项目。具体包括:
(一)“双重”“三北”等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包括营造林、退化草原修复、湿地保护修复(主要支持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湿地类型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重要湿地保护基础设施、退化湿地修复、科研监测等建设内容)、沙化荒漠化石漠化治理及水源工程、节水灌溉、谷坊等小型水利水保设施等建设内容,并对项目内的木本粮油基地予以统筹支持。
(二)重点生态资源保护项目,包括森林草原防灭火、林草种质资源保存及攻关、管护站点、生态保护修复重大工程监测监管评估系统建设等。
(三)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地建设项目,包括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重要自然保护地保护管理和科研监测设施建设,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设施装备建设等。
(四)林业行业及执法能力建设项目,包括重点地区绿化、林业科技创新能力、林业执法监管能力、国有林区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等。
(五)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以畜禽养殖大县为重点,支持畜禽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利用等环节的基础设施建设。
(六)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以长江、黄河流域为重点,兼顾其他重要流域,优先选择水环境敏感区和粮食主产区,重点支持农田面源污染、畜禽养殖污染、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七)长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项目,以长江流域“一江两湖七河和332个水生生物保护区”等禁捕退捕县(市、区)为重点区域,重点支持珍稀濒危物种资源保护、关键栖息地保护及修复、渔政执法能力建设、水生生物资源及栖息地监测、水生生物保护技术能力提升等方面基础设施建设。
(八)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项目,以牧区和半牧区省(区)为重点,支持高产稳产优质饲草基地、现代化草原生态牧场或标准化规模养殖场、优良种畜和饲草种子扩繁基地、防灾减灾饲草贮运体系等方面基础设施建设。
(九)其他项目,包括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印发的其他生态保护修复、农业绿色发展等方面规划内的相关项目。
第六条 本专项主要支持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非经营性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七条 根据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原则、所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情况,实施差别化的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政策。具体支持标准如下:
(一)“双重”“三北”等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项目,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地区(含参照相关政策执行的地区,下同)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分别为60%、70%、80%、80%;湿地保护修复项目按照80%执行。
(二)重点生态资源保护项目,其中森林草原防灭火项目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地区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分别为60%、70%、80%、80%,其中森林防火应急道路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最高不超过新建50万元/公里、改造30万元/公里;国家级林草种质资源保存库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为80%,乡土树种保供繁育基地、采种良种基地、草种基地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为40%;管护用房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定额支持标准为新建或重建改造35万元/个、加固改造或移动管护用房25万元/个、功能完善10万元/个。
(三)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地建设项目,包括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重要自然保护地保护管理和科研监测设施建设项目,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设施装备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为80%。
(四)林业行业及执法能力建设项目,其中重点地区绿化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为100%;林业科技创新能力、国有林区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为80%;林业执法监管能力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定额支持标准为一级站40万元/个、二级站30万元/个。
(五)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为50%,同时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每个县支持总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每个县支持总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项目每个县支持年度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六)长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项目,东部、中部、西部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分别为40%、50%、60%。
(七)由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中央单位和西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为100%(乡土树种保供繁育基地、采种良种基地、草种基地建设及其他定额支持项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及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项目除外);其他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或中央管理企业项目参照项目所在地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标准执行。
(八)其他建设项目,依据相关建设规划或方案明确的支持标准执行。
第八条 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生态保护支撑体系项目(重点地区绿化项目除外),主要采取直接下达到具体项目的方式,原则上不打捆或切块下达;农业绿色发展项目,根据项目情况采取打捆下达或直接下达到具体项目的方式。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分别作为项目汇总申报单位。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对申报项目承担审核责任,确保项目前期工作依法合规,资金使用科学规范,申报材料真实可信。督促项目单位根据投资能力,统筹采取加大地方财政及自有资金投入、合理使用国债、地方专项债券和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争取各类贷款等多种方式,保障项目建设资金需求。
第三章 投资计划申报
第十条 项目单位要根据相关国家级专项规划、国家有关行业标准或规范,扎实做好申请使用本专项资金的项目前期工作,明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地点、投资概算及来源、完成时限,确保前期工作达到规定的深度和质量。项目单位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不得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
第十一条 申请使用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项目,必须按规定完成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或项目备案程序。列入相关国家级专项规划的项目视同已经批复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备案部门报告,审批或备案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二条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加强投资项目储备,合理提出年度建设任务并测算资金需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入库项目应根据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动态更新填报、逐步补充完善项目信息,并对有关信息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三条 资金申请报告由项目单位提出,按程序报送项目汇总申报单位。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并汇总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资金申请报告可以单独报送,或者与年度投资计划申请合并报送。
对于由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中央单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或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由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要求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其他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或中央管理企业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或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由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或中央管理企业审核后按要求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地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或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要求联合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申报年度投资计划时,应按规定填报绩效目标,并随投资计划一并报送。同步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推送项目,并确保入库信息与项目前期工作批复、年度投资计划申报文件一致。
第十四条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并对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本专项支持范围和支持标准、是否存在多头重复超额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及其他中央财政建设性资金、是否完成审批或备案程序、是否落实中央预算内投资之外的其他资金、项目单位是否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信息进行严格审查,确保新开工项目前期工作成熟、在建项目报建手续完备,避免计划下达后形成沉淀资金。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申请本专项投资计划,应当综合评估当地政府投资能力和财政承受能力,确保不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加强审核把关。
第十六条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申报投资计划,应明确申报计划中每个项目的项目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并经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认可。
第四章 投资计划下达与执行
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资金申请报告后,对相关事项进行审查,并视情况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委托相关单位进行评估。被委托单位应组织专家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审,核定符合本专项支持范围的投资规模。对于同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批复其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可以单独批复,或者在下达投资计划时合并批复。
由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汇总申报的项目,投资计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下达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其他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或中央管理企业汇总申报的项目,投资计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下达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或中央管理企业,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对地方汇总申报的项目,投资计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和综合平衡后,下达有关省级发展改革、行业主管部门,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对农业绿色发展项目,投资计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和综合平衡后,下达农业农村部、有关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
第十八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中已经明确到具体项目的,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在收到下达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投资计划;采取打捆方式的,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在收到文件20个工作日内分解下达到具体项目,及时在重大建设项目库填报分解下达信息,并对计划分解下达资金的合规性负责。
分解下达投资计划时,要落实和明确每个项目的项目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经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和监管责任人认可后填报入库。禁止向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项目单位分解下达投资计划。
第十九条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转发或分解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要督促和支持项目单位加强财力统筹,及时足额落实有关建设资金。
第二十条 本专项中央预算内年度投资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应严格执行投资计划调整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调整用于可形成有效支出的项目。调入项目应符合本专项有关要求,能够及时开工建设或已开工建设,安排的中央投资不应超过已确定的或根据本专项支持标准计算的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规模。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落实投资计划执行的主体责任,在收到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后要尽快开工建设。依法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对项目的建设质量及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责。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及时申请或组织竣工验收。项目审批或备案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项目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后,必须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明确产权,落实运行主体和管护责任,加强建后管护机制建设,积极探索灵活、有效的管护机制,鼓励通过专业队伍管护、承包管护、林农(牧民)自管等多种模式,落实管护措施,确保项目建设成果得到巩固,长期发挥效益。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使用资金,严禁转移、侵占和挪用项目建设资金。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估
第二十四条 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承担项目监管主体责任,负责项目实施、建设管理、计划执行、资金拨付与使用等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项目单位规范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确保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
第二十五条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通过日常调度、在线监测、现场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计划执行等情况的监管,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项目单位整改处理。每月10日前,应督促项目单位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及时准确完整填报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形象进度、竣工验收等数据和信息,同步上传项目进度和资金支付使用等资料,并加强审核(涉密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定期跟踪、动态掌握本专项计划执行情况,必要时可采取督促自查、组织相互抽检、实地督查、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项目实施情况加强监管,并将各类检查结果作为后续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七条 对各级发展改革、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据职能进行的各类监督检查,项目单位和有关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及文件资料。
第二十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每年对本专项投资计划执行、投资项目实施、绩效目标实现等情况组织开展自评,形成年度绩效评估报告,并将绩效评估结果作为后续年度优化专项设置、完善专项管理、安排投资计划的重要依据。
对发现的未及时准确完整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填报项目信息、项目实施和计划执行进度不符合要求、绩效评估结果较差等问题的地方和单位,将视情况采取调减下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暂缓受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请等惩戒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管理办法,细化实化投资申报、计划下达、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监督检查、信息报送等方面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2021年发布的《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以及《农业绿色发展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