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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没想到被AI抓个正着

来源: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2024-09-09 10:4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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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生态环境部《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污染源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苏州市太仓生态环境局积极探索应用AI人工智能模型与环境监测大数据相结合,通过AI技术查找“两打”违法线索,赋能精准执法。


“废水排放时段规律性极强,自动监测设施采样时排放流量基本为0。”2024年6月,苏州市太仓生态环境局对全市涉水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大数据进行AI模型分析,发现某服装公司具有较大嫌疑,疑似存在人为干扰自动监测设备、避开自动监测采样周期排水的行为,决定在流量峰值时段开展突击式执法和人工监测。


案情跌宕,一波三折


2024年6月12日凌晨3:00,执法人员利用江苏省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平台实时紧盯废水处理设施、在线监控房和总排放口。清晨6:20,视频监控显示该公司开始排放废水,突击执法立即启动。


在AI智能分析线索指引下,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污水处理站加药反应系统、曝气系统运行状况均不佳,与排放口自动监测数据持续低值达标的情形明显不符。执法人员立即对正在排放的废水进行人工采样并送样实验室分析监测,对自动监测设施有效性进行比对分析,查看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和废水治理运维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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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气效果不佳


6月12日上午11:00,实验室加急监测结果显示:总排口人工监测结果达标,自动监测设施比对分析一切正常。执法人员陷入迷茫:“人工采样和监测分析有问题?”“突击执法泄密,企业早做预防?”“AI智能分析结果有误?”……不可能,这绝对不可能。


暗藏玄机,初现端倪


6月12日中午12:30,执法人员反复推敲排除上述疑虑,仍未掌握企业违法排放主要证据。


但3个疑问一直在执法人员脑海中闪现:为何废水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待排池超标,总排口却达标?为何执法人员到现场后企业立即停止排放废水?为何待排池建在围墙外?


带着3个疑问,带班负责人王华斌再次对污染治理设施管线管路进行回顾详查,利用无人机进行航拍巡查。

15:30,终于发现端倪:该企业污水处理区南侧围墙角隐藏着一口用钢板遮蔽和杂物覆盖的深井,井内设有深井泵,围墙外设有隐蔽暗管和三通阀门,地下水可通过深井泵和隐蔽暗管打至围墙外待排池,待排池与总排放口相连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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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机航拍平面示意图、深井泵图、隐蔽管路图、深井出水口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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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蔽深井及水泵


执法人员初步判断,该公司利用地下水稀释总排放口,干扰环境执法采样。


行刑衔接,提前介入


6月12日18:00,嫌疑人眼见违法事实暴露,趁机剪断深井泵电源线,企图毁灭现场直接证据。苏州市太仓生态环境局立即提请启动“重大环境案件行刑衔接制度”,太仓市公安局、太仓市人民检察院连夜介入,现场联合办案,对深井、水泵、控制电箱、暗管等设施设备依法进行查封扣押,及时高效固定了违法犯罪的事实证据链。


6月12日深夜23:50,多部门密切合作,执法人员结合AI智能分析报告,运用现场试验对比深井泵开启前、后对总排口自动监测数据的影响,调取历史视频监控,对污水操作工、相关责任人分开调查、同步询问,防止串供。


终于确定环境违法事实:该企业避开自动监测设施采样周期排放生产废水,在自动采样前5—10分钟开启深井泵,利用隐蔽的深井和暗管将井水打入总排口用于在线监测,达到篡改自动监测数据、逃避自动监测设施监控目的。


该公司利用地下水稀释总排口留存水的方式篡改自动监测数据,逃避自动监测设施监控的行为,属于《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稀释排放或者旁路排放,或者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规范的排污口排放,逃避自动监控设施监控”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苏州市太仓生态环境局随即将该案件正式移送至太仓市公安局,对1名直接涉案人员实施刑事拘留。


案件思考和启示


1、激发“AI+环保”新活力


本案利用AI人工智能模型排查分析自动监测大数据,发现恒值、零值、波动小、排放时间固定等异常规律,提前锁定违法排污行为,在线索指引下一击即中,精准打击了自动监测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2、弄虚作假判定“由浅入深”


遮蔽深井、隐蔽暗管阀门、清澈的地下水、设施运行不正常,种种迹象均表明有极强的故意性和隐蔽性,容易误判为私设暗管利用地下水稀释排放逃避环境监管。抽丝剥茧后发现,利用地下水不是为排放而稀释,而是为自动监控弄虚作假而稀释。


该弄虚作假行为系“伪造”还是“篡改”自动监测数据呢?根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篡改系指故意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该情形为“篡改自动监测数据”。


3、行刑衔接配合“高效有力”


涉刑环境案件要求证据链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力求‌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本案调查时,嫌疑人试图毁灭直接证据,公安、检察院合力果断提前介入,一键锁定嫌疑人违法犯罪证据链。案件移交前,对行政调查取证阶段查办弄虚作假、情节后果严重性固定证据收集,行政收集取证在法律效力注意事项、弄虚作假逃避监控违法所得认定核算等方面多次联合公安、检察院进行深入研讨,做到精准高效、有力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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