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由线性经济转为循环经济的道路上,让旧件得以“新生”的再制造,是极其重要的一环。再制造的最终产品,质量性能与原件一致,质保方面也与新件相同。事实上,再制造由于背后有庞大的工业体系支撑,因此在增加物件的使用时间、减少废弃物的效用之外,还是现实中解决就业问题、寻求创新发展的关键切入点。
再制造产业还有很大的发展潜力。近期数据显示,中国再制造产业产值接近1000亿元,不到中国制造业产值的0.5%。而当下欧洲和美国的再制造产品数量约占世界总量的80%。作为世界第一制造业大国,中国大有可为。
那么,当下中国发展再制造产业,尤其是针对新能源汽车、风电光伏等设备,有哪些关键的难题待解?记者近期专访了清华苏州环境创新研究院副院长、实验室副主任兼秘书长么新。
再制造对循环经济有重要价值
记者:应该如何理解“再制造”的意义?对中国再制造产业的发展而言,在机制层面,存在怎样的障碍和挑战,应当以怎样的路径去克服?
么新:作为循环经济中具备独特生产力特征的产业类型,再制造有重要价值。它具备两个显著特点:
首先,再制造的技术含量极高。不同于维修和翻新,它是通过工业化手段和先进技术,对旧件进行恢复,使其产品质量和性能达到与原件相同水平。再制造与新制造的区别在于,后者使用原材料,而再制造使用旧件,实现旧件“新生”。再制造的最终产品质量性能与原件一致,售后质保方面也与新件相同,这是判断再制造质量的两个关键指标。
其次,再制造应用领域非常广泛,制造业到哪里,再制造就能到哪里。再制造起初主要集中在汽车零部件和工程机械领域,现在扩展到电子消费品、办公设备、航空发动机、大型汽轮机,甚至核电站关键部件等领域。国外的再制造行业涵盖了军用装备等高端领域。这充分说明,再制造在各个产业中的广泛应用和巨大潜力。
在国内,再制造产业发展面临一些挑战。目前,市场上存在一些质量性能不达标的产品,实际是翻新或维修件,却打着“再制造”的旗号。这种混淆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也影响了再制造产业的声誉。为应对这种情况,国家推出了再制造标识和认证制度,一定程度上可帮助消费者辨别再制造产品,但标识和认证仍可能被假冒,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应制度。
在国外,再制造产业的市场化机制相对成熟。由于严格的市场监管和保险机制,一旦产品不符合承诺,企业将承担高昂的赔偿责任。这种市场化的自律机制,保障了再制造产品的质量和信誉。而在国内,由于市场机制尚未完全健全,难以依靠市场自律来规范再制造行业。因此,推动再制造产业的健康发展,仍需依赖于更完善的市场环境和管理制度的建设。
当前,国内再制造产业的发展空间巨大,尤其是在售后市场领域。放眼国外,如美国、意大利等国家,其汽车零部件售后市场中,再制造产品占比通常超过50%。而国内这一比例还不到5%。尽管如此,我们已有了初步的统计和规范,再制造产业正逐步走向规模化和规范化发展。
总体而言,再制造作为循环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具备高技术含量和广泛的应用前景。尽管面临一些挑战,随着市场环境逐步完善,再制造产业有望迎来更大的发展空间。
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要建立完善的规范化回收制度
记者:汽车产业向来为人重视,但汽车方面的再制造产业却不太为人所知。目前其状况如何?结合当下新能源、信息化等方面的发展,您对汽车再制造产业的未来发展,有怎样的看法?
么新:汽车再制造产业,准确地说,是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业,因为整车无法被彻底再制造。就汽车零部件市场而言,再制造产品已占售后市场70%以上,是名副其实的“行业老大”。国家发展改革委2008年开展了第一批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还先后会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总局等制定了一批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出台了经济激励政策,支持了一批再制造企业示范项目建设,培育形成了一批再制造产业示范基地。以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为代表的中国再制造产业已初具规模。《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规范管理暂行办法》是中国第一个系统规范汽车零部件再制造领域的管理文件,必将更好地促进中国再制造产业规范化、规模化发展。
首先,汽车领域的再制造产业,紧紧嵌套在宏观的再制造体系中,包括工业机床、盾构机为代表的工程机械领域。因为其涉及的范围非常广,许多力量和组织都在推动汽车的再制造产业。而再制造产业的市场条件,也愈发成熟和完善。今年出台的“两新”相关文件,点明再制造是重要方向,也激发了商业潜力。这对再制造行业后续发展尤为重要。因为,再制造首先是与市场环境强相关的行业。市场有活力,相应技术才能发展。
其次,再制造的行业模式,能很好地匹配当下的共享经济。原本汽车都是私人拥有的,所有者会自然抗拒再制造而来的“旧零部件”——即便这台“旧零部件”性能上和新零部件没有任何差别;而在共享时代之下,车辆可以只是生产工具而非产品,其价值在于所提供的服务性能。“新”与“旧”的区别,几乎不影响用户的评价。车辆只要在客户端的运转性能、在企业端的服务寿命等方面不存在显著差异,就能顺理成章地进入再制造的产业循环,成为行业发展的一大赋能点。
在如今的背景下,重大问题之一是:在传统燃油车向新能源车转型的过程中,再制造的技术,能否较好地覆盖两者?即一方面保障新能源车零件的再制造,另一方面不能直接中断对传统燃油车零件的再制造。
现实中,我们发现,对此,再制造有很大的应对空间。
当下,即便生产传统燃油汽车的产能产线全部退出,转而生产新能源汽车,燃油汽车也仍尚有3亿多辆的保有量。这些车辆数目惊人,而内部配件还要持续运行十年、二十年甚至四十年,这就为传统燃油汽车的零部件再制造行业注入商业动力。
这批燃油车的零件中,许多总成和电动车的部件结构一致。这意味着,循环过程中可共同流通。而新能源车辆中独有的零件——电机、电控系统等,可纳入再制造范畴。另一些零件则没有定论。例如,新能源车的动力电池,可以再利用、梯次利用,但鉴于其天然衰减的性质,无法保障经过技术重构后性能不变。一些技术研究者认为后者可行。但即便可行,也要面临批量化、规模化、安全性的问题,亟待技术验证。新能源车的动力电池能否进行再制造,是富有争议的话题。
记者:就新能源汽车来说,生产者责任延伸的试点情况如何?相关链条上,目前还存在哪些难题,有哪些推进解决的方向?
么新: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业也面临来自外部的巨大挑战。首先,在我们消费者的传统认知中,再生产品相对更低一级,不值得为此投入更多消费。实际上,从国外的循环经济2.0来看,有许多到达本级利用的再生材料,价格能反超旧有的原材料。
现在国内再制造情况是:再制造产品的成本能做到原本的一半,质量性能和原本的持平。这是很好的性价比。因此,目前推广再制造产品,很多情况下通过保险公司进行。保险公司可许诺给用户更换性能一致化的产品——当然,并非全新的产品。在后市场体系中,再制造的产品拥有充足的价值空间。由此,消费者对再制造产品的接纳和认可度,才能逐渐提升。
另一个挑战,来自非规范化的管理体系。再制造领域中,旧件是很大问题。现在很大一部分旧件,回流到非规范化的体系中。我们希望,通过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建设一套相对可控的旧件回收的逆向物流体系。比如,目前在推进再生材料、再生产品的追溯核证系统,但仍面临企业认证、上下游协调的问题。这需要国家的宏观介入。
建立追溯系统的一大难点,在于协调上下游企业的关系。对上游企业来说,由于物权已转移,无法强制要求消费者将追溯到的旧件缴纳到规范化体系中。从法律角度看,所有者不论对旧件做出怎样的拆解、重组、修复,都合法合规。而对下游企业来说,对追溯产品的规范化往往没有迫切需求。因此,无法形成上下游协调的供应链,达成统一的追溯体系。
如今,这项工作仍然十分困难,除非未来有类似碳足迹的核证体系,使再生资源能够切实转化为商业利润。但是,建设这套体系,对解决再制造的市场问题和再制造的原料问题而言,是十分重要的。与之相比,技术问题反倒是最好解决的了。
第三个挑战,是由汽车零部件产业用户端的低频所决定的。大多数人一年不见得修一次车。即便再制造的概念宣传得再好,消费者待到需要实际维修汽车时,也往往会忘记可以选择再制造零部件。并且,与国外强调DIY的习惯不同,中国的消费者习惯前往维修点,将消费的主导权交予维修店。对后者而言,自然遵从利润优先的原则,而非“再制造产品”优先。
当然,这并非没有办法解决。一些保险企业和维修企业展开合作,框定了一批“认证”的维修企业。购买了相应保险的用户,去往这些企业更换零件时,企业就会使用再制造的部件去更换。
另外,再制造的市场,可以和维修市场形成错位,扩大服务对象。当下主要有三类。
第一类,是维修服务无能为力的产品,比如高档的变速箱,大多数维修公司无法维修电控化的、八速或十速的变速箱,只能返给再制造的工厂进行再生产。
第二类是高频次的易换部件,例如汽车的四门两盖,这类往往不是车辆的最核心部件,可以直接用再制造产品替换,上海的锦持公司在做这方面工作。
第三类是走量的产品,看重性价比。这对低成本的再制造产品是利好,例如,发电机的小部件,这类产品一年在中国有千万级销售量。但放在汽车维修这一庞大的市场总量中,占比仍然不大。以发动机举例,对大货车司机而言,往往倾向于将有损坏的柴油发动机送去维修,而不是换个部件,因为后者价格比前者贵得多。短期而言,再制造是依赖体系结构的事业,很难即刻超越乃至代替维修产业。
第四个挑战,是生产者的责任划分。当下的新能源车,其责任主体涉及电池生产厂商和汽车生产厂商。人们很自然感觉,两方都要对废旧电池承担生产者责任,但具体如何划分所承担的内容,则须进一步考虑。
毫无疑问,汽车生产厂商是最终交付用户的主体。根据电车类型,分为换电模式和非换电模式。换电模式意味着,消费者虽然购买了电池的物权,但更多是使用权,只有某一块电池为消费者提供能量储存的物权——注意,它无法被具象化为对某块具体电池的物权。新能源车企蔚来,实行的就是换电模式。
从理论出发,责任主体的划分十分清晰。如果车企是电池所有者,就应让车企承担相应责任。然而,从消费者的角度,不论车企还是电池企业,都应承担相应责任。
实践中,电池企业生产的电池,不光用于生产新能源汽车,大量电池也被用于储能事业。就储能事业来说,电池厂商无疑是责任主体。这种责任也应延伸到其产品在汽车行业的应用中,以对企业产生一定约束。
但是,如今非常难以实现清晰而具体的责任划分。
首先是社会领域的问题,应当探讨的是统一规则,定性地决定在什么场合下由哪一方承担主要责任;其次是效率优化的问题,要对具体细节定量分析,以达成效益最大化的工作。而哪怕从全世界范围看,第一个问题也是悬而未决的,因为场景过于复杂多样,难以划清统一标准。
另外,还有责任性质的规范化。生产者要承担的,究竟是硬性责任还是软性责任?是要被迫负责还是主动推动?现实情况是,假若责任并非强制性,大部分电池会被第三方的非规范体系收走。淘宝、闲鱼这类线上平台,以及各类线下场合,存在大量非规范的电池回收与售卖的现象。而规范化的企业,几乎都是接收工厂或实验室的委托,很少从社会上回收电池。他们的确竞争不过非规范体系中的“散户”。后者没有环保成本,没有税收成本,劳动力成本很低,最多需要回收的技术成本。而规范化企业有增值税的成本、环保设备的成本。这意味着,这种企业主导的、规范化的回收体系很难普遍化、社会化。
这与国外情况不大一样,国外企业不得不自己进行产品回收。而在国内,废弃汽车电池会吸引非常多主体前来争抢,难以统一回流到生产电池的企业中。
对此,有人提出,可以为电池设立押金。但这引出另两个难题:一是押金额度设到多少,二是如此规模庞大的押金由谁管理。
对第一个问题,显然,押金数额至少得超过非规范回收所给予的。具体要通过电池成本评估,一个电池大约几万元,即便算上损耗值,押金最后恐怕需要几千乃至上万元,对消费者来说,意味着购车多支付上万元,一时不好接受。
对第二个问题,假设按押金一万元算,总押金会达到千亿乃至万亿。这么庞大的金额,在中国没法由社会机构接手,需要由国家主导的官方机构。而这种制度在全世界几无先例。唯一采用这种办法的,是日本的汽车领域。他们设的押金数额是大约一万日元,现在总金额规模达到万亿日元。日本专门设立了官方的非营利事业组织来管理这笔钱。若将这种先例借鉴到中国,政府要设立至少两个组织管理押金:一个负责收,一个负责退。按照电动车电池六到八年的寿命计算,这将是长期、艰巨、庞大的任务:需要管理的资金池将是千亿级别的体量——这还没有考虑到利息和未来新能源汽车市场扩大的新容量。
当然,这是非常值得投入资源的事。但如此庞大的事业,不仅实施起来有难度,就连决定是否要实施它,也有很大阻碍。我们更多地希望,能够通过社会规范自律,实现电池有序回收利用。
总结来说,要建立完善的规范化回收制度,无非两种途径:彻底消除非规范化的回收体系;或建立强效的经济杠杆激励,例如押金措施,这必须结合相应法律——不然消费者不会心甘情愿为电池缴纳押金。从实践看,两者面临的挑战和困难都异常巨大。
完善风电、光伏设备循环利用体系,需关注废弃者责任
记者:完善风电、光伏设备循环利用体系,促进新能源产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在具体实践中,关键需要解决哪些问题,如何梳理其中的机制?
么新:风电、光伏这类设备的循环体系,涉及的机制和汽车零部件再制造的体系有着巨大差异。
首先,从行业特点看,风电、光伏产业潜力很大。这几年市场份额不断攀升,设备退役量还远未达高潮。预估2028年会出现最早的高潮。当下的回收设备,整体呈小批量、分散布局的特征,举例来说,几百、几千片光伏,可能个体规模已经很大,但仍不能满足社会回收层面对回收量的需求。
其次,风电、光伏这类产业,生产者非常集中。产量靠前的发电企业,以央企、国企为主,这类企业规范化做得更好,建立回收制度更为可行。这件事十分有价值。
再者,风电光伏设备的回收再制造,技术难度相对较低。从材料看,这些设备多由铜、铝等易回收的材料制成。存在回收技术难度的复合材料,至多涉及风电叶片等。而从回收流程看,回收流程的技术难度也较安装流程低不少。后者要保障长约七八十米的光伏线缆完好无损地安装到位,而前者则可利用切割、破碎的方法进行灵活处理,之后直接进入传统的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体系,流程复杂性大大降低。
这个产业的回收制度建设难点,落在整体的体系建构上。具体讲,不应仅关注生产者的责任延伸,也应关注废弃者的责任延伸。对生产光电、风电设备的企业来说,一旦将设备外售,很难集中处理、回收其出售的设备。这时,就要强调设备买方——也就是所有者——承担相应责任,即废弃者的责任。
不过,强调废弃者的责任,不意味着彻底终止生产者的责任延伸。比如,生产者可采取有利于回收的生态设计,选用再生材料促进回收体系建设。当然,在一定的利用场景中,也可参与回收体系建设。
而在分布式光伏设备的回收领域,需要生产者尽到自己的责任。因为,分布光伏的机制与集中电站不一样,设备往往在万千户百姓手上,一家用户通常只有几块发电板。这时要求个体客户对设备进行规范化处理,显得不太现实,亟需生产者做一些主动的、促进式的回收工作。(王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