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厅日前发布《海南省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名录(第二批)》,具有提携功能的食品接触日用塑料袋(含保鲜袋)被列入其中。据悉,这一名录将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
第二批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包括:含有聚乙烯(PE)、聚丙烯(PP)、聚苯乙烯(PS)、聚氯乙烯(PVC)、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EVA)、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膜、袋类;同时包含食品接触日用塑料袋(含保鲜袋)及具有提携功能的食品接触日用塑料袋(含保鲜袋)。
据了解,为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加强塑料废弃物污染防治,根据《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有关要求,海南省对禁止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种类实行名录管理。其中,在海南省生产、销售、使用的生物降解塑料替代品应当依照《生物降解塑料制品通用技术要求》,使用电子监管码及生物降解塑料制品图形标志。
第二批“禁塑”名录为什么将“具有提携功能的食品接触日用塑料袋(含保鲜袋)”纳入禁止名录?记者在省禁塑办了解到,在禁限塑后市场上出现了将背心式食品接触日用塑料袋或背心式保鲜袋转移用途、用作购物袋的情况,事实上在使用环节仍旧使用了一次性不可降解购物袋。
海南省禁塑办有关负责人表示,“为填补第一批名录因转移产品用途出现的漏洞,经征求相关各方意见,决定将具有提携功能的食品接触日用塑料袋(含保鲜袋)作为第二批禁止的产品。”
与此同时,传统的平口保鲜袋不在此次禁止产品的范围内。省禁塑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因为传统满足保鲜使用需求的保鲜袋均为平口,本身设计旨在满足保鲜需求,而不用于提携物品需求。因此传统平口保鲜袋可以继续合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