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拟对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三类土地进行分类管控,完善预防机制,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的源头治理。
25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对《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
2019年1月1日,《土壤污染防治法》实施,填补了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空白,成为土壤管理工作的重要“里程碑”,为地方立法提供了充分依据。北京市先后印发了《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及年度行动计划等文件,从多方面综合施策,建立了土壤污染防治体系。
北京市司法局局长崔杨介绍,草案共6章57条,按照“多立小切口、有特色、可操作的法规”的立法工作总要求,聚焦本市土壤污染防治中的突出问题,确保法规“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
草案针对《土地管理法》确定的三类土地进行分类管控,完善预防机制,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的源头治理。
关于农用地,草案提出,针对农业投入品及农业废弃物,建立完善相关计划、规范及回收网络,明确经营者责任。针对农业施用品及相关产品、灌溉用水等,规范使用要求。针对都市型现代农业的种植特点,结合北京市实际,对果园和经济林地、设施农业、规模以上畜牧养殖等不同农业生产类型,分别规定不同土壤污染防治义务,构建社会共治体系。
关于建设用地,草案明确,就北京相关开发区管理机构的土壤污染监管职责进行明确;结合北京市实际,对土壤存在潜在污染的工业企业以及储存、输送有毒有害物质的埋地管道和设施等,从现状调查、定期监测、预防有害物质泄露等角度,合理设定管理要求;针对上位法已经规定的重点监管单位,增加地下水污染防治和监测等相关规定;针对北京市金矿尾矿库明确需定期开展环境风险评估。
针对未利用地,草案提出,强化对被污染后的清除污染责任。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办公室主任张力兵建议,进一步完善防治措施体系。条例草案围绕预防、保护、管控、修复等关键环节,规定了较为全面的防治措施。但在重点监管单位防治责任、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和调查等方面,相应的措施要求不够具体、完整。建议进一步加以优化完善,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