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提升木材储备能力,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制定并印发《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据介绍,《办法》适用于纳入全国国家储备林建设规划范围,按照国家储备林建设相关政策和技术规定,利用中央资金或金融贷款开展的国家储备林项目及其监督管理。国家储备林项目除符合《办法》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使用中央资金、金融贷款相应管理规定。
《办法》明确,国家储备林建设用地应当具备良好立地条件,严禁占用各类自然保护地、草地、重要湿地、野生动物栖息地、野生植物保护点、耕地、国家级公益林,以及生态保护红线内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明确禁止造林的土地开展国家储备林建设。
《办法》原文: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办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