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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公开通报2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来源:锦州生态环境 时间:2025-03-19 15:2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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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持续加大环境执法公开曝光力度,不断提升排污单位环境管理水平和守法意识,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加强以案释法,现将锦州查处的2起环境违法案件作为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某塑料制品厂未批先建案


  1、案情简介


  2024年7月15日,锦州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辖区内某塑料制品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厂建设年产3万吨PET再生瓶片项目,总投资额100万元。现已完成建设和设备安装,但尚未投入生产。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名录(2021年)》规定,该项目符合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检查时,该项目未编制环评报告表,在未取得环评批复的情况下开工建设,属于“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


  2、查处情况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锦州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裁量标准,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同时对其处以1万元罚款。现该企业已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补办环评手续并获得批复。


  3、案件启示


  小型企业建设规模小、投资成本较少,常常存在管理松懈,环保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环境执法部门应加大查处力度,同时引导建设单位强化主体责任意识,主动学习、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摒弃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的错误观念,提升企业守法意识。


  二、自然保护区内非法采矿案


  1.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9日,锦州市生态环境局义县分局接到义县自然资源局移送案件,反映义县城关满族乡关帝庙村村民马某某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非法采矿。经查,2024年7月,马某某利用钩机、铲车、翻斗车,在头道河镇邹家屯村大凌河南岸山上非法开采膨润土近1000吨,导致保护区内部分植被遭到损毁。经核实,其开采地点位于义县古生物化石省级保护区范围内。


  2.查处情况


  马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马某某处以6000元罚款,责令限期内采取补救措施,恢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


  3.案件启示


  非法采矿对生态环境破坏巨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大对非法采矿行为的惩处力度。除了经济罚款,还应责令其承担相应的生态修复责任,构成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通过严厉惩处,提高违法成本,形成有力震慑,遏制类似违法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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